案情简介
2014年7月,被告人郭某以“刘某”的名义向受害人借款10万元,提供“刘某”名下房产作为抵押,后经公安机关调查,发现借款人“刘某”是被告人郭某虚构的,房产证及他项权证也均为假证,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郭某起诉至法院。
法律规定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律师观点
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受害人的谅解,庭审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,足可见其认罪、悔罪态度良好,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。
审理结果
经审理,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以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、被告人郭某没有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