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2017年3月10日,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、张某某、薛某某等10余人持凶器对被害人闫某实施殴打,致使被害人闫某死亡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、杨某某、张某某、薛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法律规定: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律师观点:
一、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闫某寻衅在先所导致,被害人闫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。
二、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
三、被告人薛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。
四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的家属能够积极对被害人闫某的家属赔偿,被告人薛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闫某家属的谅解。
审理结果:
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被害人闫某的死亡是因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、张某某、薛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所致,但被害人闫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,综合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薛某某系从犯、自首、已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,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。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、被告人薛某某没有上诉。